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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建设资金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学校建设;

(二)严格预算原则。建设资金的预算,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合理、加强监督、责任到人;

(三)注重效益原则。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征地费、项目前期报建费用、设计费、监理费、地质勘察费、审计费、单体项目建设费等。

第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筹集渠道:

(一)教育部拨款;

(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专项;

(三)地方政府拨款;

(四)学校自筹;

(五)向社会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建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建设工程。校长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或授权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基建的副校长负直接领导责任,纪委书记负总监督责任。学校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校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督促基建处依法、合理、及时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四)负责对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管理;

(五)负责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会计监督;

(六)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预留质量保证金;

(七)竣工验收后配合相关部门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所有资金支出必须由收款单位出具正式、真实发票。

第九条 列入预算内的学校建设行政经费支出,参照财务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已签订合同的资金支付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及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中校发〔201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