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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项目安全、保质、按期完成,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原则:

(一)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等实施目标控制原则;

(二)以项目负责人为主,实行直线职能式组织管理原则;

(三)在实施过程中实行动态管理,逐步纠偏原则。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主体:

(一)基本建设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为学校基建处负责人;

(二)工程项目设发包人代表,由学校基建处指定的人员担任; 

(三)学校基建处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为本管理办法的执行者;

(四)发包人代表对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对发包人代表负责。

第四条  管理范围:

施工管理范围是指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主要是针对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投资、进度、廉政建设的管理。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六条  施工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施工用水、用电、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和迁移、地下管网情况及各项协调工作等;

前期准备工作由学校基建处制定方案,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施工技术管理:

(一)施工技术管理内容

1.施工进度的技术管理,包括施工各阶段进度的调控、物资供应的调控等。

2.施工质量的技术管理,包括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设备质量控制、材料质量控制等。

(二)施工技术管理依据的标准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及相关的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

(三)工程项目开工后,由发包人代表组织召开第一次会议。介绍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提出工程建设要求,明确项目任务。

(四)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学校基建处组织,形成图纸会审记录,由参会各方签署后生效。

(五)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细则报学校基建处审阅。

(六)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代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研究确定变更的可行性,并报请学校相应会议审核。

(七)重大设计变更,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八)技术变更(不发生经济费用),经由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学校基建处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施工现场经济管理:

按照月工程量完成进度,由施工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要求,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基建处研究批准,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支付。

第九条  施工安全管理:

(一)在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各工程项目应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三)专职安全员应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四)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的组织落实情况,责任是否到人;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督导情况。

2.施工现场人员的行为管理,如安全帽、安全带是否佩带,电工、信号工、电焊工、架子工、机械设备操作手和所有特殊工种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执行情况,如脚手架、防护网、跳板、防护栏杆、交通进出口、临时配电设备、电缆操作、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搭设和就位,安全文明标志、标语是否设立。

第十条  施工过程的协调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出现问题,现场发包人代表应及时向学校基建处报告,由学校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联系解决,避免返工造成浪费。

在协调过程中如遇重大疑难问题,如涉及各方权益、权属、赔偿、无过失损害等事宜,由学校基建处研究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第十一条  验收管理:

学校基建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管理:

(一)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现场管理过程中,应保护国家、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应遵守有关规定,杜绝在业务活动中的所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如违反规定,举报查证属实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范。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学校基建处向施工方提供施工现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暖、天然气等地下管线的资料,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督促施工方落实施工组织文件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监理单位在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材料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办理相关的消防施工备案,并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时,必须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必须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组织有力。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属地相关部门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整个工程项目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基建处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现场安全管理机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审查监理单位制定的安全监理计划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控措施。认真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图的布置和管理的合理性、科学性,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施工的保障措施。安全管理体系要悬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道路应当平整、硬化,并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通道,并悬挂警示标志。施工中,不得使用不合规范的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建筑物内的通道、楼梯、井道等部位必须设置临时安全护栏、警示牌及照明设施。

施工单位要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创造安全、绿色、整洁、文明、卫生的施工现场环境,保证施工合理、有序进行,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效率。

施工单位不得在不具备安全保证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

第十八条  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现场的起重设备安装、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现场的职工生活设施、膳食和饮用水等,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与工程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非工程施工人员不得留宿施工人员宿舍;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专题会;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宿舍、食堂的安全卫生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制度。

 

第四章  质量控制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

(一)以设计文件、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等为依据,发挥各单位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的作用,全面实现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

(二)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实施质量管理,要以预控为重点,过程管理是关键,验收把关为主要手段。

(三)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四)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材料试验、设备检验及施工试验制度。

(五)坚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准使用于工程。

(六)坚持本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工作重点:

(一)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正常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1.学校基建处每季度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保体系和管理体系、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检查专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质量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及人员到位情况。

3.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情况,发现有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强的人员责令限期更换。

(二)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审核

1.学校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自己单位各专业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所用材料以及质量要求,并作好记录。学校基建处将在设计交底前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各专业工程师进行熟悉施工图纸的检查,发现问题将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将要求相关单位进行人员更换。

2.学校基建处督促各单位将施工图纸中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交施工单位汇总,通过学校基建处提交给设计单位。对重要的问题应经有关各方协商研究,统一意见后实施。

3.学校基建处负责组织施工图纸的交底工作,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参加。

(三)编制质量管理指导性文件

1.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进场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内部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审查,未及时申报或审查未通过,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2.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内部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得到监理单位批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擅自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发出工程暂停令。

3.监理单位应在项目监理部进驻现场并具备编制监理规划条件后一个月内完成监理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未按期完成时建设单位将责令监理单位限期完成;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方案,未按期完成时建设单位将责令监理单位限期完成。

(四)确定工程质量管理重点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确定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等工程管理的重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国家规定的旁站部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实施旁站,并做旁站记录。

1.重要的分部工程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设备、电气安装工程。

2.重要的分项工程及专业安装工程有钢筋、混凝土,防水工程(屋面、厕浴间及地下室)、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玻璃幕墙及采光屋面工程、电梯安全部件的安装、电力变压器安装、成套配电柜(盘)及动力开关柜安装,电缆线路的敷设安装等。

3.关键部位是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地下室防水混凝土的浇筑、基础及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梁、柱节点、剪力墙与楼板相交处、箍筋加密区、钢筋接头、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施工缝的施工、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张拉施工,建筑幕墙的龙骨及连结,以及水、暖、电、卫、空调工程的关键部位安装及施工试验、安装调试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的事前管理:

(一)熟悉和掌握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依据

1.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图纸及其有关说明文件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2.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标准图集的配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3.检查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最后形成的技术文件、工程变更文件的完整性,是否将这些变更反映在图纸上,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4.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师掌握合同文件中有关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情况。

(二)核查施工单位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1.监理单位在参加总包单位组织的月度质量检查时,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与分工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和施工要求;查验各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备、健全。

2.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的执业能力。

(三)施工现场的检查验收

1.督促监理单位检查施工现场的移交情况及移交文件。

2.督促监理单位检查或验收现场障碍物(地上、地下、架空)的保护或拆除。

3.督促监理单位检查现场是否按施工总平面图进行布置。

4.督促监理单位对现场定位轴线及高程标桩(控制桩)的施测进行验收。

(四)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1.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上报相关资质给监理单位和学校基建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分包单位不得擅自进入现场施工,违反者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工程暂停令。

2.学校基建处、监理单位如发现分包单位所报的资质资料有伪造不实情况,对该分包单位应不予核准。对于经审查己核准的分包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该分包单位不具备承担分包工程的能力时,可据实提出清退该分包单位指令,施工单位应予执行。

(五)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设备的质量管理

1.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每批进场时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必要时可会同建设单位到材料厂家进行实地考察。

2.督促监理单位对新材料、新产品的技术性能及可靠性进行专门考察与评估,并检查法定鉴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行政部门的确认文件。

3.督促监理单位对进口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口商检证明文件进行检查。

(六)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

1.督促监理单位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机械设备(如挖掘机、振捣器、塔吊、套丝机等)在现场核查其规格、型号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其性能是否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2.督促监理单位对量具、衡具及测量仪器应进行合格证检查,并核查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校准和校正,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量具、衡具及测量仪器不得在本工程使用。

(七)督促监理单位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督促监理单位编制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方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的过程管理:

(一)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没有进行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验;监理单位对报验三次及以上未得到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的应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书面警告,对警告后仍没有明显改观的责任人进行调整或更换。

(二)督促监理单位应做好现场巡视检查和监理旁站,并检查巡检和旁站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在巡检过程中,当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发出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局部工程暂停令进行停工整改。

(三)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对需经复试或见证试验材料未经检验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四)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隐蔽、检验批验收制度。督促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的同时进行工程实体检查验收,需要时必须进行实测实量;督促监理单位进行平行检验工作。

(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分项工程验收,当分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检验批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按照与监理单位的事先约定,对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分项工程材料部分或全部进行自检、自查,当确认拟报部分所包含的检验批已全部验收合格,向监理单位报验。当审查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报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六)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分部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在分部工程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将资料汇总整理后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根据验收需要组织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代表对本专业的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管理:

(一)竣工预验收:

1.在工程达到基本验收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各专业的工程质量情况、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分项、分部工程(包括无负荷试车),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试验。

3.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自检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报项目监理部。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5.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与备案:

1.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2.学校基建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3.施工单位对各方在竣工验收中提出的质量问题和质量监督部门在对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提出的问题必须进行整改,并提出整改报告,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发《竣工移交证书》。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要求,向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质量问题处理:

(一)学校基建处、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不瞒报、不放过的原则,不留质量隐患。

(二)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对出现的质量缺陷、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进行原因分析,编制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必要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学校基建处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的完整档案资料。

 

第五章  总包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总承包管理,并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要求对现场所有分包单位(包括甲方直接分包单位)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在现场施工的其他承包人进行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以及照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包单位必须对整个项目的分包单位(包括甲方直接分包工程)负责,并在这些分包单位进场前,与其签定总分包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安全、质量、进度及文明施工管理要求,以及关于垂直运输、技术服务、工序交接、施工方案审核及现场报验等工作的约定。主要包括:

(一)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交叉施工中所有分包单位在施或已经施工完项目成品保护和现场物料的保管工作,直到工程完工并移交学校物业管理单位。

(二)负责控制工程的整体进度,安排、审核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协调管理好各分包单位之间的配合工作。

(三)对所有分包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协调可能产生的矛盾;了解分包方的工程特点,尤其是影响工程进度的工序,要求分包方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不同单位施工程序矛盾的地方作出协调,找出解决办法,并安排各分包方有效的进行工作。

(四)对整个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了解分包方的施工工序和工艺,尤其是影响工程质量的材料设备,要求分包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五)负责现场安全与文明施工的管理。

(六)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布的工程指令中有关分包工程、材料部分迅速传达给分包单位,并确保该指令能够得到迅速执行。

(七)要求提供所有分包单位进场计划。

(八)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进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有权要求督促分包单位配合。

(九)确保施工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善,并保证及时、真实和有效。

(十)负责给分包单位提供准确的水准点和轴线控制点,并对各分包单位由标高及控制轴线导出的控制线、控制点进行校核,并在使用期间定期进行复核。

(十一)负责提供、开通或加固、维护现场施工道路,必要时在现场通道上搭设硬质安全防护,为分包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二)负责为分包提供已经安装在现场的施工机械,脚手架,塔吊、外用电梯及其他设备,协调各专业对大型临时机械及临时设施等共用资源的使用。

(十三)负责各分包工程预埋件安装后的结构剔凿、埋管后的修补工作。

(十四)负责提供各分包单位设备安装所需之土建基座。

(十五)负责给分包单位提供水源和电源的接驳点;保证供电不间断、供水通畅(接驳点到使用区的线路由分包单位负责)。

(十六)积极配合分包单位的工作,及时给各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和工作面,满足作业面交接技术要求,同时提供临时办公、宿舍、辅助设施、仓库等。

(十七)为各专业提供测试及单机或联动调试时所需的一切配合工作。

 

第六章  进度计划控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进度计划分为总体控制计划、进度控制计划、详细进度计划、材料及设备供应计划。

(一)总体控制计划由学校基建处领导层会同学校有关领导商议确定,是学校基建处所有工作开展的依据。

(二)进度控制计划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编制依据为总体控制计划。进度控制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基建处审批,用以指导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及详细进度计划的编制。

(三)材料及设备供应计划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编制依据为进度控制计划及工程量清单中关于材料设备的分类及档次的有关规定。材料及设备供应计划是制定详细进度计划的依据。

(四)详细进度计划由施工单位编制。编制依据为进度控制计划、材料及设备供应计划。详细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基建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进度计划控制措施:

(一)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经监理批准的施工单位详细进度计划,审核内容主要为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目标,施工人员、技术、机具是否满足,进度计划保证措施是否得当。

(二)工程管理部门建立全面反映工程进度状况的工程日志、工程实际与计划进度网络对比图,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及时采取进度调整措施。

(三)执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详细进度计划编制周进度计划及月度进度计划作为执行计划,执行计划要在监理例会上重点监控。

(四)工程管理部门在监理例会上,研究分析影响进度的主要原因,制定相应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方执行。

(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工期控制目标,明确工期延误的处罚办法和工期提前的奖励办法,用经济方法控制施工进度。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延误工期,按合同约定给予处罚。

(六)工程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界条件,减少外界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七)对于进入收尾阶段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需调整进度计划,经监理批准后,由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原计划审核标准重新审核。

(八)详细进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检查并定期总结。其检查与总结过程要在工程管理部门主持的各种会议中(包括监理例会)得以体现。

(九)对于未按照进度计划执行的过程要由监理单位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处理,同时提交计划延迟原因、对整体计划影响的评估、补救措施。

1.如果进度计划的延迟不影响进度控制计划中的节点工期,则工程管理部门可以对详细进度计划进行调整以弥补延迟的时间。

2.如果进度计划的延迟需要对进度控制计划进行调整,则工程管理部门必须上报学校基建处决定,同时必须提交计划延迟原因、对整体计划影响的评估、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进度检查制度:

(一)周计划核对。每周在监理例会上,对上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指导本周进度计划的安排。对于计划延迟的部分要找出原因及解决办法,同时提出纠正措施。

(二)月计划核对。每月召开进度计划核对会,对上月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指导本月进度计划的安排。对于计划延迟的部分要找出原因及解决办法,同时提出纠正措施。

(三)季度计划核对。每季度召开进度计划核对会,对上季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指导本季度进度计划的安排。对于计划延迟的部分要找出原因及解决办法,同时提出纠正措施。重大进度纠正措施需上报学校基建处领导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突发安全事件(事故)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基建处应组织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参加的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理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中发生的突发安全事件(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事故)时,项目监理部、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和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理委员会报告,不得延报、迟报和瞒报。

(一)当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报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得知发生突发事件(事故)后,应立即向学校基建处负责人、突发事件(事故)应急处理委员会报告。

(三)根据突发事件(事故)的严重程度,各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当收到项目监理部、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关于突发事件(事故)的报告后,应急处理委员会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一)安排应急处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调查事件、事故情况,督促总包及分包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启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处理措施。

(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在24小时之内编制事故报告。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突发事件(事故)。

(四)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提出突发事件(事故)处理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事故)应急措施:

(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督促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三)经学校基建处负责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

(四)督促总包及分包单位及时救治伤员。

(五)督促总包及分包单位保护事故现场。

(六)为避免发生次生安全事故,督促总包及分包单位及时制订防止次生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经学校基建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七)要求总包或责任单位及时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并制订整改措施。报告内容为:

1.事故发生的确切时间、部位(全面、多方位拍摄影像资料,并绘制平面、剖面图);

2.伤亡人员姓名、年龄、单位、安全教育情况、救治情况等;

3.事故发生时在场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姓名、单位;

4.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责任人(单位)的初步分析。

(八)要求责任单位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九)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突发事件(事故)结论后,督促总包单位或责任单位编制整改方案。

(十一)学校基建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赔偿因突发事件(事故)引起的建设单位损失,并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对责任方进行处罚。

 

第八章  履约检查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基建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相关合同,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完成学校工程建设的总目标。

第三十六条  履约的禁止性规定

(一)工作纪律

1.严禁触犯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

2.严禁收受贿赂或礼品。

3.严禁弄虚作假,损害建设单位利益。

4.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5.严禁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6.严禁拒不执行监理指令、建设单位指令或欺骗建设单位。

7.严禁泄露工程或建设单位的秘密,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或名誉。

8.其他情节严重的违约行为。

(二)合同管理

严格履行合同中有关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约定,严禁出现严重背离合同的事件。

第三十七条  对严重违约单位的处置:

1.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2.按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

3.分割部分施工合同;

4.终止合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北京中医药大学良乡校区基本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办法》(京中字〔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