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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工程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基建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基建项目质保期内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在保修期间,基建处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基建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五条 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六条 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通知基建处进行维修。

(二)基建处接到维修通知后召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于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不属保修范围的,基建处应向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三)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基建处汇报,基建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维修好并向使用单位反馈维修结果。

第七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满并完成了房屋维修移交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项目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处、保卫处、数字与智慧校园建设中心、使用单位等部门签字同意后,作为基建项目尾款支付及保修期结束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