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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校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新建和改造工程竣工移交手续,完善资产登记、建账管理和实物资产的归口管理,理顺各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新建和改造工程资产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校的新建和改造工程项目包括使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学校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二条  新建和改造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  新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竣工移交,是指基建处将验收合格的基建项目向学校资产处、使用单位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新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资产移交由基建处牵头,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办理移交手续通过会签形式,交付方:基建处;接收方:资产处、使用单位;监交方:财务处、审计处。上述各方对竣工工程项目的移交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资产移交清单》、《设备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基建处、资产处、财务处、使用单位各持一份。

  第五条  资产移交后,资产处和财务处作好资产实物的建账登记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各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建账登记,并加强管理。

  第六条  新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竣工移交的内容包括:

  (一)资料移交:竣工验收证明、楼宇逐层竣工平面图、楼宇各类管线图、楼宇设施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二)实物移交:应移交的实物除了房屋、建筑物、基础建设及项目联体设备外,还包括工程项目配套的所有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基建处应将拟移交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等逐一造册,列明其名称、数量、金额、联体设备,拟移交的可移动的固定资产也须逐一分类造册,列明设备(仪器、设施)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含安装调试费)等项目,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室外构筑物的移交参照房屋移交办法,由基建处向资产处及后勤处移交,学校所有室外构筑物的维修由后勤处负责,涉及周边关系的由基建处协调处理,修缮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四)消防工程向保卫处移交,维保工作由保卫处负责;人防工程向资产处移交,维保工作由资产处负责;公共部分的电梯和空调向后勤处移交,维保工作由后勤处负责;变配电间向后勤处移交,维保工作由后勤处负责;其他楼宇配套专业设备,如纯水设备等向使用单位移交,维保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在办理以上移交工作的同时,基建处应向接收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五)财务移交:主要指财务资料的移交,必须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的财务决算条件以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

  第七条  移交程序

  (一)准备阶段:资产交接前,基建处将编制好的建筑物、设备等移交清单交资产处。资产处依据清单进行资产使用管理单位的划分,编制使用单位设备交接清单分表,各使用单位应明确设备领用人。

  (二)现场核实:参与资产移交的各方首先应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资料移交,然后共同进行现场查验,按照移交清单进行实物清点。

  (三)确认签字:实物与清单核实无误后,由各方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资产移交清单》、《设备移交清单》上签字。

  (四)财务处、资产处及时建账,完成在建项目转固定资产的移交。

  (五)如因前期建设手续资料不全时,可先行进行工程使用移交,并按转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先行进行资产预转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