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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医药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完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区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全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由北京中医药大学基建处代表学校针对竣工基建项目所组织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必须标准严格,程序规范,资料完整。

第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资料准备齐全,工程中使用材料检测报告齐全,可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并报基建处审批。

第六条 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进行基建项目预验收;竣工预验收一般情况下应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进行,以便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

(二)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交相关报告。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 基建项目专项验收

(一)规划、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工程验收。

(二)消防专项验收,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需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备案归档。

(三)人防工程验收,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基建项目进行工程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案归档。

(四)规划、电梯、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其他专项工程验收前,基建处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预验收或检查,听取意见、建议并对工程进行整改;专项工程验收时,基建处邀请学校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验收工作。

(五)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施工单位整理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基建处,配合基建处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条 在基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由基建处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组织学校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全过程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