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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校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处(校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廉政建设,预防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职务犯罪,维护国家和学校的权益,保证全体工作人员勤政廉洁,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并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党政工作会议,从组织上保证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等各项法律法规,各种项目建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廉政建设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并贯彻落实到工作中。

  第五条  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

  (一)不准在工作中索取或接受各种实物、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不准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亲友学习、培训、旅游、出国的费用;

  (二)不准接受有关单位的礼物馈赠、宴请及旅游活动,不准参加有关单位安排的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在有关单位中参股、兼职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不准违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以及违规接触投标人,串标或泄露标底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决定;

  (五)不准为亲朋好友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

  (六)不准用公款在合作单位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变相接受合作单位对个人住房的装修;

  (七)不准讲排场、摆阔气或者巧立名目,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八)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

  (九)不准利用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十)不准公话私用、公车私用。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国家执法机关、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发现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并及时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校区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